(2017)鲁0811执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某、靳留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靳留书,靳继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312号申请人:赵某。法定代理人:赵延,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靳留书,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靳继宪,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靳留书、靳继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靳留书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5695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靳留书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