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振焕、朱秀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焕,朱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焕,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秀兰,女,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焕与被执行人朱秀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依据的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经查,该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