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雨晴与被执行人张传梅、胡凤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雨晴,张传梅,胡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孙雨晴,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姚剑,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传梅,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住凌海市。被执行人胡凤琴,女,1946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张传梅。申请执行人孙雨晴与被执行人张传梅、胡凤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702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雨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7)辽0702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归原告孙雨晴所有。被告张传梅、胡凤琴于2017年5月22日前协助原告孙雨晴办理更名过户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据此,申请执行人孙雨晴向本院申请,要求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照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更名为孙雨晴个人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苏锦元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