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新站世纪联华超市发展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新站世纪联华超市发展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588号原告:安徽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东路法定代表人:许安被告:合肥新站世纪联华超市发展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蒋晓飞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蒋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站世纪联华超市发展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请撤回对被告合肥新站世纪联华超市发展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 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子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