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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麦凤友与莫志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凤友,莫志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141号原告:麦凤友,女,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麦素文,系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志坚,男,汉族,1994年7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13层整层、1401之一。负责人:唐德文。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凤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麦凤友负担。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