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强良和与徐志春、徐志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良和,徐志春,徐志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527号原告:强良和,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林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志春,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徐志山,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强良和诉被告徐志春、徐志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强良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强良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良和撤诉。审判员 奚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