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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强良和与徐志春、徐志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良和,徐志春,徐志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527号原告:强良和,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林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志春,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徐志山,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强良和诉被告徐志春、徐志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强良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强良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良和撤诉。审判员 奚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