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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马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马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5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负责人:崔兴,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该行营业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亭柱,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宁,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诉被告马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纪成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因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将上述诉讼文书送达被告。本院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的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