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某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69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坤,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坤与匡某微信联系购买毒品后,驾驶粤A×××××的面包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材料城牌坊附近,被告人陈某坤向匡某贩卖二包白色晶体,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某坤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陈某坤身上起获毒资人民币500元、一台手机,在匡某处起获白色晶体二包(经鉴定,共净重1.09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在被告人陈某坤驾驶的粤A×××××小车驾驶位门边起获8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共净重7.71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陈某坤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匡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信息资源库查询,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坤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坤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坤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8克,被告人陈某坤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坤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某坤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当,本院不予认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陈某坤予以酌情从轻体现。根据被告人陈某坤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8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卉蓁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