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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施学忠与胡园园、胡中付、彭晓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学忠,胡园园,胡中付,彭晓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施学忠被执行人:胡园园、胡中付、彭晓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学忠与被执行人胡园园、胡中付、彭晓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园园、胡中付、彭晓香于2017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施学忠履行(2016)吉0502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振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