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施学忠与胡园园、胡中付、彭晓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学忠,胡园园,胡中付,彭晓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施学忠被执行人:胡园园、胡中付、彭晓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学忠与被执行人胡园园、胡中付、彭晓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园园、胡中付、彭晓香于2017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施学忠履行(2016)吉0502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振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