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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党明辉与合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明辉,合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4行初5号原告党明辉,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百良镇,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东,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合阳县金水路。法定代表人雷亚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雷阳光,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明辉诉被告合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明辉以被告退还了其罚款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合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觉纠正了其行政处罚行为,原告党明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党明辉负担。审 判 长  王现平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人民陪审员  秦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