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红岩、天津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红岩,天津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红岩,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区政府法治办公室科级干部,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花都商业街63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涛,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红岩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红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