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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玉平与陈正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平,陈正军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599号原告:徐玉平,身份证号230421198104141020,女,1981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陈正军,身份证号230421197306220013,男,1973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书香园小区1号楼6层16室。原告徐玉平与被告陈正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冬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