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玉平与陈正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平,陈正军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599号原告:徐玉平,身份证号230421198104141020,女,1981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陈正军,身份证号230421197306220013,男,1973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书香园小区1号楼6层16室。原告徐玉平与被告陈正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冬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