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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9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振平、李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李振平,李阳,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9036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武,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振平,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李阳,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告: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浚鹤路二公里路北县农场(原鹤壁市新星水泥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5610419532。法定代表人:靳文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平、李阳、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振平、李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振平、李阳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