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顺洪与李隆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洪,李隆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顺洪,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李隆田,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李顺洪与李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隆田应偿还申请人李顺洪借款本金4734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申请执行费7001元。经查,被执行人李隆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虽有房产,已于2017年6月5日通过司法网络拍卖成交,执行到位335900元,同时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李隆田所有的车辆,已由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