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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顺洪与李隆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洪,李隆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顺洪,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李隆田,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李顺洪与李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隆田应偿还申请人李顺洪借款本金4734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申请执行费7001元。经查,被执行人李隆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虽有房产,已于2017年6月5日通过司法网络拍卖成交,执行到位335900元,同时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李隆田所有的车辆,已由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