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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北京丰润物业管理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丰润物业管理中心,赵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61号申请人北京丰润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公路街**号。法定代表人:马跃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慧萍,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丰润物业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赵慧萍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3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赵慧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丰润物业管理中心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的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外运费共计一万一千三百六十元五角六分。二、驳回北京丰润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十二元,由被告赵慧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丰润物业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赵慧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丰润物业管理中心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赵慧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丰润物业管理中心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慧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2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