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6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宗霖与何维明张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霖,何维明,张顶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198号原告:杨宗霖,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维明,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张顶琼,女,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霖与被告何维明、张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宗霖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维明、张顶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宗霖自愿撤回对被告何维明、张顶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霖撤回对被告何维明、张顶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杨宗霖负担。审判员 余正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昱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