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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玉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673号罪犯李玉明,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常山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玉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2016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另查明,1994年4月该犯因犯非法拘禁罪、2000年2月、2002年10月、2007年12月、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年、三年、一年、八个月。无财产刑已被执行材料。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结合其改造表现,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明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