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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彭光辉与张成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光辉,张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彭光辉,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贵州省六枝特区人。被执行人张成兵,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关于彭光辉与张成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7)安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光辉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248516.2元,执行费362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申请对其布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彭光辉,经询问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传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