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7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罗某、孙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7民初367号原告:罗某,住甘肃省徽县。原告:孙某,住甘肃省徽县。被告:朱某,住甘肃省徽县,身份证号:×××原告罗某、孙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艳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