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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7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罗某、孙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7民初367号原告:罗某,住甘肃省徽县。原告:孙某,住甘肃省徽县。被告:朱某,住甘肃省徽县,身份证号:×××原告罗某、孙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艳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