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714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与满娟、夏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满娟,夏荣华,刘者,夏荣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02714号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负责人袁龙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满娟,女,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荣华,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者,女,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荣芝,女,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以下简称青山泉支行)诉被告满娟、夏荣华、刘者、夏荣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5)贾商初第0015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2016年12月2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满娟、夏荣华、刘者、夏荣芝给付人民币194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8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01月04、2017年06月2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无车辆、证券等信息;3.本院于2016年12月向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经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走访,被执行人均不在家中。6.本院告知申请人相关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