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邹录琴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录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09号罪犯邹录琴,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22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录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责令邹录琴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0元,退还全部诈骗赃款。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对邹录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6月15日对邹录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邹录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邹录琴伙同他人预谋以假结婚骗取钱财物,再伺机逃跑。后邹录琴以1.8万元被介绍给他人为妻。2008年10月22日,邹录琴和同伙在逃跑时被发觉。同伙持匕首捅受害人汪某某胸部,汪某某父母闻讯赶来发生厮打,同伙朝三人乱捅,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该犯在诈骗中系主犯,在故意杀人中系从犯。罪犯邹录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四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邹录琴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录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