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岳广艳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广艳,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岳广艳(×××),女,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艾宇,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85xxxx),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岳广艳与艾宇、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岳广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艾宇、中宇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953760元以及债务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艾宇、中宇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中宇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艾宇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X**号)予以查封,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广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艾宇、中宇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艾宇、中宇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岳广艳申请执行的案款953760元以及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艾宇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刘云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