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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刚刚、候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侯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416号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侯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9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申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党永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