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异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于陈鹏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武汉丰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异1577号申请人(案外人):陈鹏,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三阳路新长江国际A座22楼。法定代表人:曹江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南李路2附1号。法定代表人:陈潜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武汉丰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陈鹏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2016)鄂01执保第1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洪国用(201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陈鹏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陈鹏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鹏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