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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涂传四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传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526号罪犯涂传四,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传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涂传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涂传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涂传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涂传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强奸、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严重,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传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