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傅立景、戴美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立景,戴美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立景。被执行人:戴美焕。申请执行人傅立景与被执行人戴美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立景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戴美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傅立景借款本金376946.2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除在社保的退休工资予以冻结等待分配外,其它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傅立景申请(2017)浙1123执3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