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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晋恺与刘浩张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恺,刘浩,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张晋恺,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刘浩,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张萍,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晋恺与被执行人刘浩、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的相关情况,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文审 判 员  王华恒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