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404号原告: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花水湾镇。法定代表人:王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奥岚(特别授权)、王毅(一般授权),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成都水目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岚人民陪审员 严茂全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