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柯达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787号原告西安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花园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75938109G。法定代表人向玉明,董事。委托代理人潘峰,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751033664。负责人张朱良。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411E。法定代表人蔡自力,总经理。原告西安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6日,其与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西安市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采购合同》,约定其向被告承建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农兴路六号的“都市雅苑”项目供应预拌砂浆,后其如约供货,但被告拒绝向其支付货款,至今仍下欠其货款906216元,其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向其支付货款906216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00元),并由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柯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