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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房产管理局与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房产管理局,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06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10号。法定代表人:金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85631883P,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沈振静。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夷房罚决字[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1、缴纳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7024628元;2、缴纳罚款702462.80元。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房产管理局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房产管理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王小红审判员  张红星审判员  岳新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