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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志腾、翁月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志腾,翁月吕,吴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监1号监督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陈志腾,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国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翁月吕,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审被告:吴清香,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惠下村尾埕***号,现住仙游县。申诉人陈志腾因与被申诉人翁月吕、原审被告吴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仙民初字第5934号民事判决,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民(行)监[2017]350322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郭德粦审判员  廖清欣审判员  王秀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洲玲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