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7101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瑞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1刑初30号公诉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吴瑞光,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哈铁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瑞光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祎頔出席法庭,被告人吴瑞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瑞光因妻子孙某某患病,家中经济拮据,为给妻子看病,于2013年6月产生诈骗医疗保险金的想法,并先后三次购买伪造的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病历及票据、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票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历及门诊票据,2013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瑞光利用伪造的医院材料在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办公室骗取医疗保险金共计206592.25元。已提交给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尚未核销的金额为98426.25元。2016年11月2日9时许,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工作,被告人吴瑞光于2016年11月23日被传唤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瑞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材料、银行查询单、银行取款凭条复印件、病案及单据复印材料、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函、报销情况说明及明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证明、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证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人孙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吴瑞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瑞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医疗保险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瑞光已提交给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办公室的98426.25元伪造票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核销,系诈骗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瑞光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当庭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瑞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吴瑞光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六千五百九十二元八角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桑利平审 判 员 赵 丽审 判 员 姜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早强书 记 员 边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