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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陈满德与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德,李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898号原告:陈满德,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1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李奎,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陈满德诉被告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满德、被告李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满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支现金8000元整用于工程周转。原告借款给被告后,被告口头承诺尽快偿还,但是至今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事实。李奎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属实,此款也应当偿还。但是,由于原、被告之间这几年一直在合作,双方没有算账,如果算账原告还应当补被告款。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满德8000元正。借款人:李奎2014.2.26”。此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因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双方应当算账、原告还应当补付被告款项的抗辩理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满德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昌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