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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赵橙与深圳慧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橙,深圳慧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9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赵橙,男,汉族,1992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深圳慧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34726A。法定代表人:胡桂林。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橙与被执行人深圳慧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828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慧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豫军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布乃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