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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7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泽玲、刘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玲,刘俊,六安市颐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凤,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7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泽玲,女,1968年1月1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刘俊,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颐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鼓楼新天地步行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00000040642。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凤,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陈军,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军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查明:陈军因无其他收入来源,幼子生病需要手术,申请解除对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军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皖1503执70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泽玲,女,1968年1月1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皖西东路东市街道,身份证号码342401196801012243。被执行人:刘俊,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文盛新巷19号,身份证号码342401198012090491。被执行人:六安市颐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鼓楼新天地步行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00000040642。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凤,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晓天村九口塘组,身份证号码342401198410230488。被执行人:陈军,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皖西东路127号,身份证号码342401197608051034。本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军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查明:陈军因无其他收入来源,幼子生病需要手术,申请解除对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军在另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郑如国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李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