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执字第2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炳武、葛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武,葛晓明,石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601-2号申请执行人:刘炳武,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葛晓明,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石军花,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炳武与被执行人石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