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执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全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4执71号之二移送单位:祁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全兴,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全兴盗窃罪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全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全兴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全兴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财产信息,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培琦审判员 金健群审判员 娄文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列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