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行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南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广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南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广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行终1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南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那糯村奎阿迷。法定代表人周永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银鼎、马磊,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南县人民政府。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南秀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荣聪,代理县长。负责人马迪,广南县副县长。委托代理人玉炳文,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广南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富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南县政府)林业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6行初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森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银鼎、马磊,被上诉人广南县政府的负责人马迪、委托代理人玉炳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森富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松香、松节油加工、销售,生产原料为松脂。广属于国家天然林保护试点县。2013年4月10日,广南县政府作出广政发(2013)60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通告》,通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我县境内从事剔剥树皮采割松脂或非法经营松脂活动;严禁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与从事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企业或个人签订采脂合同(协议)。二、现仍在广境内从事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企业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采脂活动,并自行拆除林区内的松脂采集袋。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从事剔剥树皮采割松脂或非法经营松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森富公司因原料不足而停产。2014年7月4日,森富公司向广林业局提交《关于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申请》,恳请政府的各位领导客观认真的考察公司以往在广的生产轨迹,给予公司客观的评价,然后恢复历届政府给予公司的政策,使得公司的正常生产得以恢复。2014年11月3日,广林业局作出《关于对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申请的答复》答复:……三、广南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全面禁止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通告》并不针对任何特定单位或个人,凡在广境内的任何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2015年10月8日,广南县政府作出广政函(2015)126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采脂事宜的复函》,对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关于商情恢复广南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采脂事宜的函》进行了复函:……我县坚持按《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通告》执行,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剔剥树皮采割松脂,保护松树资源,不同意森富公司回复采脂生产。2016年8月18日,森富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广南县政府作出的广政函(2015)126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采脂事宜的复函》是对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关于商情恢复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采脂事宜的函》所作出的两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答复,对森富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广南县政府作出的额(2013)60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通告》是普遍性规范文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驳回森富公司的起诉。上诉人森富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6)云26行初4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森富公司是招商引资引起在当地唯一有合法资格进行松脂采割的合法企业,广南县政府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上诉人生产经营。其次,广南县政府在《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采脂事宜的复函》已明确不同意森富公司恢复采脂生产,其行为已严重侵害森富公司权益,森富公司的上诉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2、《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通告》未依法听证并对外公示公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并撤销。广南县政府未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广南县政府作出广政发(2013)60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通告》,通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我县境内从事剔剥树皮采割松脂或非法经营松脂活动;严禁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与从事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企业或个人签订采脂合同(协议)。二、现仍在广境内从事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企业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采脂活动,并自行拆除林区内的松脂采集袋。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从事剔剥树皮采割松脂或非法经营松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4日,森富公司向广林业局提交《关于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恢复公司的正常生产。2014年11月3日,广林业局作出《关于对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申请的答复》答复:……三、广南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全面禁止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通告》并不针对任何特定单位或个人,凡在广境内的任何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2015年10月8日,广南县政府作出广政函(2015)126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采脂事宜的复函》,对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关于商情恢复广南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采脂事宜的函》进行了复函:……我县坚持按《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通告》执行,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剔剥树皮采割松脂,保护松树资源,不同意森富公司回复采脂生产。2016年8月18日,森富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广政函(2015)126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广南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采脂事宜的复函》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附带审查《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剔剥树皮采割松脂的通告》的合法性,恢复其采割松脂的权利。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驳回起诉。上诉人森富公司认为对其权益产生侵害的广政函(2015)126号《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采脂事宜的复函,经查,是对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关于商情恢复广森富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采脂事宜的函》的回复,但该复函是两个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函件往来,对上诉人森富公司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但本案中上诉人森富公司提起的诉讼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不具备提起附带性审查的基础,故对上诉人森富公司提出的全部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屹梅审判员 李年乐审判员 苏静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