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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华强与赵亚、刘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华强,赵亚,刘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苏华强,男,生于1975年9月17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赵亚,男,生于1971年3月1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刘莹,女,生于1970你那8月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苏华强与赵亚、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