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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司天胜与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天胜,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司天胜,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郊区马厂镇故驿村西,法定代表人:胡建财。本院在执行司天胜与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停产歇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的案件款8293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再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郊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晋萍人民陪审员  李树保人民陪审员  秦福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卫跃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