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杨馨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华,杨馨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华,女,汉族,金昌市人。被执行人:杨馨雅,女,汉族,金昌市人。申请执行人李志华与被执行人杨馨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36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志华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馨雅于2017年6月20日将案件款6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1386元履行完毕,申请人李志华放弃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