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皆某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皆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皆某被执行人叶某申请执行人皆某申请执行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2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5000元及借款利息1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向本院作出了还款承诺,履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自动预警布控,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皆某申请执行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云0422执3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本院调查落实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张云华审判员 易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