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锦密、杨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密,杨云生,黄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异18号申请执行人(异议人):黄锦密,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苏晋晖,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云生,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黄雅珍,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在本院执行黄锦密与杨云生、黄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锦密对本院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锦密称,福安市法院将被执行人杨云生、黄雅珍房屋拍卖所得款进行分配时,截留了人民币40万元给案外人黄佑媚,而黄佑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书在分配拍卖执行款及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不能截留该40万元,而应分配给申请人。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以(2016)闽0981执19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云生、黄雅珍名下坐落于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罗江商贸区88幢1号房产,于2016年9月1日,以(2016)闽0981执19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该房产。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黄锦密等人在杨云生、黄雅珍系列案件分配方案上签字同意该分配方案,并于2017年5月11日领取所分配的执行款。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黄锦密在该期限内未提异议,且已领取了执行款,该执行程序已终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锦密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毅芬审判员 缪 月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梦莒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