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玲与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恢53号被执行人:刘新建,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审理王玲与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本院(2015)淮民二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该生效判决确认刘新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71元。因刘新建未予交纳,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询,未发现刘新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刘新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刘新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