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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4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井福、朱清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井福,朱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490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井福,男,194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朱清生,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井福、朱清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由朱无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8日以(2016)苏068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以(2017)苏0682执4268号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再次以该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系重复申请。本院认为,依照同一份执行依据两次申请执行,该次执行申请系重复立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