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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平犯受贿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号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人王平犯受贿罪并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并处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