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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冀中渤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冀中渤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中通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031185-5。法定代表人:陈祥茂,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冀中渤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1号路航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00084981191W。法定代表人:王恒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则军,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冀中渤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