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金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詹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赔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76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剩余50000元自2017年6月起每月给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