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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30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30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易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易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某某偿还申请人杨某某借款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5元,并承担执行费128元,共计15333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易某某履行了5000元,下欠10205元借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私下了解,申请人杨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730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培军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