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倪金荣、周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金荣,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倪金荣,男,1981年7月16日生,住海安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兵,男,1981年6月16日生,住海安县。再审申请人倪金荣因与被申请人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安曲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再审申请人倪金荣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倪金荣撤回���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金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杰审 判 员 贲 华代理审判员 陈琳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培妮 微信公众号“”